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隧道、桥涵、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管理,严肃作业程序,提高爆破作业水平,防止爆破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施工现场。爆破作业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 从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五条 大爆破B级及以上及各项特种爆破应提出爆破设计书,报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业主审查,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制度
第六条 承担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爆破资质,从事与资质相适应的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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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四大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指定现场爆破负责人(爆破领工员、班长)。
第八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或作业证。
a.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c.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领工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d. 爆破四大员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四大员证。
第九条 爆破作业施工单位 ,必须建立如下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a.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b. 施工负责人安全岗位职责; c. 安全员岗位职责; d. 危险物品保管员岗位职责; e. 危险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 f. 爆破员安全岗位职责;
g.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h. 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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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等级划分
第十条 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设计进行,以保证爆破设计在技术上正确,安全上可靠和经济上合理。
第十一条 爆破设计书应根据工程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文字说明并附必需的图纸资料。爆破设计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 b. 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 c. 设计方案的比较与论证; d. 爆破参数的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e. 爆破施工设计; f.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g. 爆破安全技术与安全措施; h. 爆破施工组织; i. 附图:
(1) 爆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对象的平剖图; (2) 炮孔、深孔或峒室布臵图; (3) 装药、填塞、起爆施工图; (4) 爆破危险范围及警戒点分布图。
第十二条 大爆破分级:根据大爆破的形式和一次爆破总装药量把大爆破分为A、B、C、D四级。 大爆破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可适当提高级别。
单位: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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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量 形式 Q 级别 硐室爆破 水下深孔爆破 地下深孔爆破 露天深孔爆破 A B C D Q≥1000 500≤Q<1000 Q≥100 50≤Q<100 50≤Q<100 20≤Q<50 Q≥100 50≤Q<100 50≤Q<500 20≤Q<50 Q<50 5≤Q<20 注: Q: 一次爆破药量。
第四章 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木制长杆处理; f. 禁止烟火; g. 禁止用明火照明;
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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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第十五条 浅眼爆破
a.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b.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c.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e.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f.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第十六条 深孔爆破
a. 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b.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进行维护。
c.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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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e. 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f.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第十七条 硐室爆破
a. 硐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b. 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c. 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往硐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d. 平峒、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
第十八条 药壶和蛇穴爆破
a.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b.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c.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50min才允许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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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药。
d. 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十九条 使用导火索起爆,应当由两个爆破工人进行爆破作业,并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采用单人点火的,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10根(组);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 深孔爆破。
第二十一条 电力起爆: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计算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第二十二条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第二十三条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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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二十四条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臵,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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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k.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五章 安全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裸露爆破不得小于400米,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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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爆破不得小于300米,深孔爆破不得小于200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 爆破时,应当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应当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应分为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一条 每次爆破完成后,爆破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详细记录各种炸药数量、雷管数量及编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爆破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部通报要求举一反三解决。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项目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爆破险肇事故或爆破事故; b.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
c. 发现有立即发生爆破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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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报告;
d.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清退,按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项目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令、规程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令、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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