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9〕62号
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全面落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鼓励创业保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为创业就业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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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着力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推进各种形式创业,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
2.目标任务。3年内,全市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以上,私营企业8000户以上,非正规就业组织1000个以上,带动就业12.5万人以上,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放宽创业准入门槛
3.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
5.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6.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结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7.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8.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 2 --
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创业经营场所
9.明确家庭住所创业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餐饮、旅馆、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音、油烟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
10.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凭县、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场地证明。
11.特殊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注册登记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及租赁协议的,允许凭借房屋建设或规划许可证,街道、园区管委会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证明进行办理;对属部队公房的,允许凭借所属部队后勤管理部门或营房管理部门证明办理。
对农民以合法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不得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允许凭村(居)委会、乡(镇)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办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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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12.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
四、大力实施培训工程
13.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加强市场紧缺的家政、餐饮、保安等服务业技能培训,增加适需劳动力供给。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教育。
14.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各县、区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对审核认定符合创业实训基地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 4 --
五、加快创业园区建设
15.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四区三个开发区要不断扩大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经营面积,每年新增量要达到18000平方米以上,各自形成10个以上的创业示范点。
16.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除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17.建立创业服务体系。2009年,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乡镇要按照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要求设立创业服务-- 5 --
所(站),行政村设立兼职信息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服务网络。
18.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七、加大创业资金支持
19.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3年内全市建立1亿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20.提高创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多种方式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县区国有担保机构为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完善网上金融超市功能。创业就业办公室、财政、金融办牵头,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
2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 6 --
金规模,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奖罚制度,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八、大力扶持初始创业
22.明确创业扶持群体。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筹奖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23.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非正规就业组织,3年内免于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4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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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企业当年新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4800元/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合肥创业的,免收劳动人事代理等费用,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创业项目符合本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各级政府和创业园区创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创业的,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 8 --
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创业和本土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目标考核
24.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创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研究制订全市创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协调解决创业促进就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创业就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25.健全目标考核办法。把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以及市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分解任务,制订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26.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创业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十、附则
27.本意见由市创业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28.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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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 电子信息△ 规划 通知
抄送:省创新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
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抄报:省委,省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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