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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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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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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三)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有关方案及董事会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由于法定职责接触到本公司内幕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 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保存年限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1》,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登记或汇 总,经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涉及未公开的年报、 半年报、季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资料报送的经办人应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2》,并及时提交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十七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在提供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 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 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保留向 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1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情人姓 名

内幕信息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部门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 2)

知悉内幕

内容 所处阶段 (注 3) (注 4)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 5)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报送信息的时间

报送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注: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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