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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6XX集团干部动态管理办法 (简化版)

来源:筏尚旅游网
河南XX集团

干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主任助理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 干部任免

第三条 干部的任用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任职条件

1.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公司各项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勤勉敬业,敢于管理。 2.具备任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符合《岗位说明书》年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任职条件(详见岗位说明书),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决策、沟通协调能力。

3.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队凝聚力强,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4.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三)干部一般从公司确定的后备培养干部中选拔。确因后备干部缺乏或工作急需等特殊情况下,可引进、对外招聘、返聘。

(四)干部人选原则上应逐级考察提拔、任用,若特别优秀或重大工程推进、重要工作特殊需要的,报董事长审批后可以越级提拔、破格任用、返聘。

第四条 干部的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免去现职: (一)工作能力、专业知识无法胜任现职岗位的; (二)无法适应公司工作强度和工作节奏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违规违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任期考核、考察中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自己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公司干部确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技术服务、工程师、顾问等非领导岗位,达到退休年龄须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干部的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行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因公辞职由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对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增强干部的紧迫感、危机感,结

(二)自行辞职,是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行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一般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是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引咎辞职由本人提出报告,公司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四)责令辞职。是公司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重大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与公司签订《保密竞业协议》未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业务、工程、手续等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六条 干部的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未完成任期内考核业绩或者干部综合考核排名倒数后三名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后,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 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任免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部在考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任免建议。 (二)任免审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任免,在征求主管副总意见之后,由董事长研究决定。 (三)任免手续。中层领导任免以公司名义下达任免通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办理。 第九条 任期

公司主任助理以上干部任期原则上为5年(从发文之日算起),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动态管理原则,结合任期内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在聘用期间,也可另行任免。

第三章 干部交流

第十条 集团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交流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内部交流;二是跨公司交流。 第十一条 交流的原则

(一) 有利于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知识、年龄结构的原则。 (二) 有利于干部发挥作用,扬长避短,提部综合素质的原则。 (三) 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原则,一般按原职级交流使用。 第十二条 交流的对象

(一) 现任公司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5年的,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交流。 (二) 专业不对口或班子结构不合理的。 (三)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三条 不宜交流的对象

(一) 现任公司干部,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45周岁的干部原则上不再交流。

(二) 在干部考核、考察中认定为不称职的中层干部。 (三) 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中层干部。 第十四条 交流的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干部考核小组建议、公司整体工作安排及岗位需求,拟定干部交流方案,包括交流干部数量、人选、时间、地点、职务安排等。

(二)人力资源部了解干部有关情况,视情况征求干部调出部门或调入部门的意见。 (三)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交流手续。

(四)在干部交流前,主管领导应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部门报到。

第四章 干部回避

第十五条 凡与干部有直系亲属、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内任职。 第十六条 公务回避

(一)干部不得参与有关本人的考核、任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 (二)干部在处理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奖惩、经济等业务时,涉及与本人具有任职回避中所列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干部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 (一)定期(分批次)考核

定期考核的目的是根据公司整体工作安排,了解中层以上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各项表现,做出阶段性评价。 1.考核内容

干部考核主要以工作业绩为主,重点从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2.考核时间

公司干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干部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动职务时,可不定期考核。 3.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干部考核小组负责。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考核主要程序 (1)考核准备

提前通知被考核干部准备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及应向公司说明和报告的其他事项。

(2)个人述职、述廉

由被考核干部汇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取得的业绩及工作过程中的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并自我评价,汇报考核期内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3)评议

以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或通过不记名问卷测评方式对被考核干部进行测评,广泛听取、收集领导班子成员、同级干部、一线员工对被考核对象的评价意见。

(4)调查核实

对员工反映的问题,在考核中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5)总结

汇总各方面考核情况,分析研究对被考核干部的考核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和调整意见,形成考核报告,作为实施奖惩、升降、调整及培训的依据。

(6)反馈

考核结束后,由董事长指定人员(或由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干部反馈考核意见,指出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说明。

(二) 选拔考核

选拔考核是对拟任职人选的考评。主要根据岗位对人才的要求,考评拟任职人选,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1. 被考核人员须符合拟任职《岗位任职说明书》中工龄、年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任职条件(详见《岗位任职说明书》内容要求,不同岗位任职条件不一样)。 岗位类别 段长 年龄 工龄 40岁以下 46岁以下 52岁以下 55岁以下 2 学历 高中及以上 专业 拟任岗位 相关专业 拟任岗位 相关专业 拟任岗位 相关专业 拟任岗位 相关专业 职称(技能) 初级职称或 三级技能 中级职称或 二级技能 中级职称、二工作能力经验 具备3年以上岗位专业技术、管理经验要求,熟悉岗位工作流程。 具备5年以上岗位专业技术、管理经验要求,熟悉岗位工作流程。 具备7年以上岗位专业技术、管中层(含助理) 3 高中及以上 厂级 3 大专及以上 级技能及以上 理经验要求,熟悉岗位工作流程。 中级职称、二具备9年以上岗位专业技术、管副总 5 大专及以上 级技能及以上 理经验要求,熟悉岗位工作流程。 2. 考核内容

选拔考核以考核现实表现为主;着重了解考核对象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组织领导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性格及身体状况等情况。

3.主要程序

(1)报告。拟选拔干部(后备培养对象)经过初步考核,按程序向公司领导提出报告。 (2)考察考核。在领导班子成员、同级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和员工代表等范围内,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现场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

(3)面谈。与被考核人谈话,进一步深入了解。

(4)分析总结。根据岗位要求及干部配备原则,分析被考核人情况,确定选拔对象,并形成考核材料。

第十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定期(分批次)考核和选拔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 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应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三)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正。 (四)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者,按《干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一) 考核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详细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考核小组组长要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回避对象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四) 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支持、鼓励员工监督,考核小组要认真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人力资源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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