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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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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1.范围 2.分类 3.纳税义务 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纳税人~范围、分类、纳税义务 (1)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范围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4)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1)居民个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分类 183天的个人 【解释】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天数:在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1)居民个人: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纳税义务 (2)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 纳税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提供劳务 出租财产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不动产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其他财产 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经营所得 征税对象 基本定义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工资、薪金所得 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三、税率及预扣率 形式 适用情况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税率 所得) (2)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经营所得 税率 20%的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20%~40%三级超额累进居民个人:劳务报酬 预扣率 预扣率 20%的预扣率 四、计征方法 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按次 按年 按次(以1个月为一次) (1)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2)按月/次,预扣预缴所得税 按次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按月 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收入额,不得扣除费用 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财产租赁所得 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六、应纳税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居民个其中,人 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劳务报酬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减800或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教材例2-3】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该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解析】

(1)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2000-800=1200(元) (2)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减800或20%×20% (4)稿酬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减800或20%×70%×20% (5)综合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 居民个人 ①收入额:100%工资薪金+80%劳务报酬所得+80%特许权使用费+56%稿酬所得 ②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③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 ④其他扣除: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例题·教材例2-4】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该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解析】 (1)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40000×(1-20%)×70%=22400(元) (2)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6)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 (7)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税率-速算扣除数 (8)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56%×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教材例2-7】2019年3月,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丽莎(非居民个人)取得薪金收入3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15000元、稿酬收入12000元。请计算丽莎3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5000)×20%-1410=3590(元)

(2)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10%-210=990(元) (3)稿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1-20%)×70%×10%-210=462(元) (4)丽莎3月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90+990+462=5042(元)。 (9)经营所得 ①本月应预缴税额(分月或分季预缴)=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②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解释】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纳税人 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11)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附加税与房产税等)-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或20%]×20%或10% 【例题·教材例2-11】假定郑某于2019年1月将其自有的4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住房)出租给张某居住,租期1年。郑某每月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6000元,全年租金收入72000元。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郑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 (1)每月应纳税额=6000×(1-20%)×10%=480(元) (2)全年应纳税额=480×12=5760(元)。 (12)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纳税人 (13)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例题·教材例2-13】刘某于2019年2月将其在某地的两套房中的一套转让给叶某,取得不含税转让收入2200000元。该套住房购进时的原价为1800000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120000元。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刘某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2200000-1800000-120000=280000(元) (2)应纳税额=280000×20%=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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