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349号)要求,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医学会经共同研究,就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5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试行)(附件1)。请各医疗机构结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组织制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做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请按要求认真填写《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书》(附件2)等相关文件,提交相应的材料。医疗机构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向任何一家技术审核机构提出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中华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应重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技术审核申请。该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相关第三类医疗技术。
医疗机构可登录各技术审核机构的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下载相关文件。具体事宜请与已选择申报的技术审核机构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349号)。
附件:1. 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
核流程(试行)
2. 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书
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
2009年5月26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签名:
(公章)
二○○九年五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名:
(公章)
二○○九年五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名:
(公章)
二○○九年五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名:
(公章)
二○○九年五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名:
(公章)
二○○九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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