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以 下简称 “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发包给乙方,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承担本工程 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本 工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并订立如下框架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村,府前路与建国中路 交界处,项目占地面积约 326亩,地上建筑面积约 65 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约
15 万平方米。(具体数据以乌鲁木齐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
项目为 100 米以内的高层建筑为主,附 1-3层的裙楼底商和商业建 筑。地下建筑 1 层。(以乌鲁木齐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总图为准)。
预计开发建设周期为 5 年左右。
项目分期建设,第一期的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左右。计划开工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二、承包方式
为交钥匙承包,乙方为甲方项目的总包单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 包或者转包。乙方并保证是本公司的团队进行项目的施工及管理等。三、施工 范围
房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的施工(即施工图范围 内的内容,但不含消防设施、公共部分装修)。电梯、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 单元门入户门、房间窗甲方指定三种品牌由乙方选择其一采购。
四、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工程质量验收时达到 “合格 ”。 五、计价方式
1、采用 2010 年现行定额计算,按照一类取费中限,不上浮,不下调。人 工
费调差以相关文件为准。
六、计价文件:按定额套用 2010 版《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 额》、
2010版《维吾尔自治区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09版《维吾尔 自治区
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010 版《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贰千万元整 ),本合同签订后五 个工作日,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项目开工后转为施工保证金,保证金在 项目第一开发分期施工到主体全部地上六层后两个月内,甲方退还 50%,施工 到主体全部封顶后,退还 40%,当期交房后,支付剩余 10%。
八、项目付款方式
根据甲方开发进度,在每一开发分期内, 项目前期施工时,由乙方全垫资修建。
项目施工到项目开盘(地上六层)的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进度款的
80 %;项目全部封顶后,支付到工程进度款的 80 %;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到工程进度款的 80 %; 项目交房后,双方结算完毕,支付到工程进度款的 95%;
剩余工程款的 3%,作为项目的维修保证金。到国家规定的保质期内无息退 还。九、风险控制
1、
2、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协议约定时间到来前甲方不退还。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从支付之日起,到正式开工前,甲方按照 1%的月 利息予以计息,利息在退还第一部分保证金时一并支付。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 时间开工,则从约定时间起到开工时间之间的资金利息按照 3%的月利息支付, 利息支付时间同上。
3、若乙方因为资金和人员组织困难,无法在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时间达到甲 方
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在约定时间滞后一个月后,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同, 重新引进施工单位,乙方清场。乙方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计 价方式清算后,只收取应收金额的 50%,作为对甲方的补偿。造成重大损失 的,甲方另外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在 2015年 4月 10日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合同内 容
以本框架协议内容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在正式施工合同中约定。
2、为保证项目品质,甲方将对部分土建或者装饰材料,如钢材、上下水 管、
地暖管等指定某一档次的不低于三种品牌,由乙方从中选择并由乙方自行 采购。
十一、违约及处罚
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赔偿金人民币 1500 万元。(大写:壹千伍百万元整)
十一、免责条款
若遇不可抗力(战争、瘟疫、自然灾害等)及不可预见力(国家重大 变化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备相 同的法律效力。 协议鉴证律师: 甲方:乙方: xx:xx: 代表:代表: 协议签
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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