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公布日期】2016.10.29
• 【字 号】内国土资字〔2016〕620号 • 【施行日期】2016.10.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6〕6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7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市场出让、受理矿业权新立登记(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应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8号)核实申请区域是否进入限制开发区域。对于进入限制开发区域的项目,应按照发证权限向同级主体功能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应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事宜。
属厅发证行政许可项目,市局受理矿业权新立登记(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后,书面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同级主体功能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同时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事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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