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来源:筏尚旅游网


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叶县叶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同心村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同心村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叶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本村无经营性资产,先设置股份待集体经济发展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折股量化。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核准后,确认集体总资产(原值)为45.591841万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净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为0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 年9月1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 本社本次暂无经营性资产,进行虚拟股份量化,虚拟量化后股份总计为1538股(以核实总人数为准)。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世代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居民户口性质人员;户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

2、因国家建设性质或其他政策原因,户籍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

6、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7、二轮土地承包,取得本村土地经营权的;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死亡的人员;

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4、享受不对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

6、因上学、投亲靠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范围之外人员的身份确定,有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是否具有该村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有稳定的社会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民主决策。随后迁入迁出人员变动调整,需召开股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股权满三年后可内部转让和赠与,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村“三委”同步换届。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是否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过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报账监审制度,接受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本社设财会人员2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三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县、乡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30%;

2、股东红利分配7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9

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