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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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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维坦》看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 一、主要内容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人类。霍布斯宣布了他彻底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接着他人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使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而,象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第二部分:论国家。这部分是全书的主题,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委托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他认为,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这个人或者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此外,霍布斯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利—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是君主制;人民

的义务—绝对服从。 主权者或者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

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这部分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职责教义之荒谬,坚持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

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霍布斯将主要矛头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在他的笔下黯然失色。他甚至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连结婚要履行宗

教仪式,也是他所反对的。

二、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产生背景 (一)吸收传统思想的影响 1.吸收国家起源及目的的思想 伊壁鸿鲁提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他从快乐主义出发,认为自然赋予人追求快乐的欲望。每个人必然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人们不惜违反正义,彼此伤害。这最终同人们追求快乐的目的背道而驰。唯一可以摆脱困境的方式就是互相妥协,订立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约定,从而确立公正,建立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为防止彼此伤害,

以避免互相间的恐惧,排 除对灵魂的纷扰,实现个人安全和平静的生活。 塞涅卡从“自然”观中引出契约论思想。他认为由于人们违反“自然”的要求,贪图物质与肉体的享受,造成了人性的堕落和道德的败坏。为了阻止人类的进一步倒退,于是人们在理性的感召下共同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国家的目的是限制、束缚人们的恶行,促使人们

遵循“自然”的规则,以便过有道德的生活。 马基雅弗利从“人性恶”论中引出国家。他认为人类最初和动物一样,是没有组织、没有国家的,但人们由于无穷无尽地追求财产和权力的欲望,使人变得贪婪、狡诈、相互争斗。为避免人类陷于永久的毁灭性的残杀,为更好地保护自己,人类自愿联合起来,选举领袖,

建立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幸福安宁。

格老秀斯则以“自然状态”说、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最初没有财产之分,没有等级,人人平等自由,有权保护自己。但随着生产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之分,引起了暴力活动。为寻求安定的生活,防止外来侵袭,人们便在理性的驱使下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目的是运用公共的力量,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2.吸收君主政体的思想 苏格拉底是整个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见证人,亲眼目睹了雅典由于民主政体的腐败而失败,因而对民主政体加以批评,认为治国不应由众人,而应由“智者”、“善者”即实行寡头政体。

柏拉图认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领导的贤人政体,是一种隐讳的君主政体。同样罗马哲 学家西塞罗认为“民主政体是所有国家统治形式中最腐败的一种”。如果在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中择其一的话,应首选君主政体。塞涅卡宣扬“帝王权力论”,表达了对君主政体的拥护。基督教哲学家则从“君权神授”角度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因为它符合上帝所支配的秩序。但丁、马基雅弗利从统一国家的需要出发,认为君主政体是最有实效的政体。让?布丹则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角度,要求实行君主专制政体。这些赞成

君主政体的思想汇成了霍布斯的关于政体取舍的思想之河。 3.机械唯物观的影响 霍布斯所生活的时代是人类意识觉醒的时代,理性开始得到新生,自然科学凯旋前进,尤其是数学力学取得辉煌成果。霍布斯吸收了这一时代的成果,依据并概括伽利略的机械力学成果,汲取几何学的方法,把培根的唯物主义思想加以贯彻和系统化,建立了一个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体系。 4. 历史理论的借鉴 霍布斯于1628年翻译古希腊修昔底德的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并深受影响,他认为从古代雅典的命运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有益的教训,应该反对民主政体。在他看来,一个单个的政治家要比一群人英明得多,霍布斯希望通过翻译这本著作来说明用民主制的危害,以此

告诫国民,如果坚持民主政体,将会招致内战的悲剧。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叙了雅典和斯巴达为了争夺希腊霸权而进行的长达二十八年之

久的战争。这种战争可视为古希腊民主 政体和希腊贵族政体之间的战争,战争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雅典失败的原因在于雅典民主政体腐败,这种政体使雅典党派纷争,内订不断,终止和平,削弱内部力量,决策失灵,缺少连贯性。麦金太尔论在《伦理学简史》中说道:修昔底德写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如同马基雅弗利的著述立说一样,是相信历史是富有教益的,他通过雅典民主政体的恶行展示了雅典的衰落,霍布斯预见到反对君主而要求获得权利是危险的,因而翻译修昔底德的著作

以对相互敌对和倾轧的各社会集团对君权的威胁发出严正警告。 (二)社会背景 1.外因:一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内在地要求人们具有更多权利,进而要求革命,革命需要理论。二是欧洲动乱与战争使人们渴,求得自我保存。三是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于发展,让霍布斯认为罗马教会是“黑暗的王国”,是应该反对并予摧毁的。 2.内因:霍布斯个人的恐惧经历使自己致力于寻找一种自我保存的和平理论。霍布斯出生时因逢西班牙无敌舰队入侵的谣传而早产,在自传中他曾说恐惧是他的孪生兄弟。霍布斯

是在入侵的恐惧下开始他的人生历程,此后又是在国家内战的动荡不安中度过漫长的一生。 三、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 (一)自然状态

“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篇二:利维坦读书报告 《利维坦》读书报告

《利维坦》这本书是公认的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奠基性的作品,作者霍布斯在写这本书时所思考的乃是冲决了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罗网后形成的国家是什么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所谓的“利维坦”是指一种形似埃及鳄鱼的海怪,霍布斯就将国家比作“利维坦”:它的身体是有所有的人民组成,它在身形和力量上远远大于任何一个自然人,它是一个人造之“人”,

其象征意义表示一个仅次于上帝或者在人间替代上帝的巨大权力。 本书分为论人类和论国家两个大的部分。作者在第一部分中着重从人的特性上回答了“人为什么要制造一个凌驾于自身之上的庞然大物?”这个问题,从第一章“论感觉”开始到第十二章“论宗教”,作者用十二章的内容对人的特点进行了全面的认识。之后主要论证具有以上特性的人类如果靠本性自由发展会不会形成人类社会。经过一系列论证发现,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遵守自然法,所以需要把大家的权力转让给一个组织,让它代表大家的意志,这个组织就是国家。 在第二部分“论国家”,作者从国家——臣民的关系出发,描述了“利维坦”应该具备的特性,回答了现代国家应该如何构建的问题。霍布斯系统论证了国家应该具备的权力有:命令权、决定权、立法权、司法权、宣战媾和权、任命权、赏罚权,并且这些权利只能由主权者实施,不能分割。他还详细论证了主权者通过任命官员行使经济、军事、司法等管理职能,通过获得与分配生活物资来维持国家的生存。当国家无法保护其臣民时,臣民与国家签订的

契约宣告无效。 第一部分 论人类 人之外的种种物体作用于人体产生了感觉,能被我们感觉到的是物质的属性,存在于产生它们的物质之中。我们对物质的感觉其实不过是物质的不同运动形式,感觉都只是原初之物的幻象。人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考量其他的人和物的,梦是睡眠中的想象,是由于身体内部的某些异动引起的,而那些鬼怪神灵都是自欺欺人的把戏。理解是指在语言或者其他自发

的符号的激发下产生的想象,人类 和动物都存在这样的想象。人类特有的理解不仅是指理解对方的意愿,还指理解对方的观点和思想。思维序列是指被称作心理讨论的一系列互相连贯的思想。人的思绪并非出于偶然,它可以分为不定项思维序列和定向思维序列。前者没有一定的方向、目的,变化无常,而后者正好相反。我们所能想象到的一切都曾经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我们感知。不论是感觉、

想象、还是思维,都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都依赖于人自身的经验世界。 语言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它可以将思维序列转化为语言系列,可以获得知识,相互交流、学习和商讨,还可以作为一种娱乐的手段。但是语言是很精确的,用词不当、不明语意等错误都会造成推演的错误。语言包含着意义,而对这些意义的理解则包含着更多的个人色彩。本文所说的推理就是加减运算,推理不过是一种“计算”,是为了“标示”或者“表明”思想而对普遍名词所构成的序列所做的加减计算。推理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艰苦训练得来的。一个论断与另一个论断的连结,知道获得相关问题的全部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科学。感觉和记忆只是关于过去的既成事实的知识,科学则是探讨事物之间真实的因果关系的知识。清晰的语言表达人类的心灵之光,推理是人类前进的步伐,科学知识

的积累是人类前进的路径,整个人类的目的是利益。 当动物的某种运动趋向于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者愿望,这种叫做欲望的运动,似乎强化、促进了生命的运动。本文把激情分别命名为喜、怒、哀、乐、欲等,人类会在产生这些激情的时候进行斟酌,斟酌是指向未来的。在斟酌过程中,直接与是否付诸行动的决定相连的最后欲望或者嫌恶,就是意志,它是意愿的行为,而不是意愿的能力。喜怒哀乐等形式语言是我们表达激情的方式,但有时候激情的最好表达在于面部表情、肢体动作

以及人类通过其它方式所知道的人内心的情感意愿。 在判断真假问题时交替出现的观点所形成的思维链条是怀疑。要想获得对事物的绝对认

识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事实的了解最初依赖的是感觉,以后便依赖记忆,而感觉和记忆总是存在局限性——我们并不能感知记忆所以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所有细节。由结论所表达的思维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知识,或关于语词系列的知识。如果讨论最初的基础不是定义,或者即便是定义却没有形成三段论法则时,该讨论最后形成的仍旧只是意见。如果讨论不从定义

开始,而是从某一个人 的观点开始,对于这个人相信其认识真理的能力以及耿直胸怀,这一决断也就成为相信

和信任。宗教方面的“信”指的不是对某个人的依赖,而是对教义的承认和相信。 想象、判断、智慧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本书中的智力的美德,是指被人们称道、珍视并希望自身具有的心理能力,一般被称作智慧。人的通过想象和观察能够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从这个方面来说,良好的智慧就是良好的想象能力。能看到别人很难发现的差异,能够区别、认识、判断事物的特征。拥有这样良好判断力的德,就称作明辨。想象不辅以判断不能称为德,但判断和明辨无需借助想象,本身就可以称之为德。想象偏重于对主观情感的表达,而判断则偏重于真实性、探求真理的表达,没有判断的想象不能称作智慧,但是判断却相反。人的判断会受到时间、地点及表达对象的限制,没有想象的判断是智慧,缺少判断的想象不是智慧。人的智慧的不同是由于激情的差异产生的,激情的差异部分源于体质不同,部分源于教养有别。最能引起智慧差异的激情主要是程度不同的对权势、财富、知识和荣誉的欲望。一个人如果对智慧没有太大热情,就会缺乏好的想象力和判断力,就会产生与智慧的美德相反的缺陷。 知识分两种,其一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其二是关于推理的知识。前一种知识是感觉和记忆,是绝对性的知识;后一种知识是科学,是非绝对性的条件性知识。把有关事实的知识记录下来就是历史,分为自然史和人文史两种。将表示事物之间因果联系的科学知识记录下来

形成的书籍叫做哲学书籍。 一般来说,权势是一个人获得某种好处的现有手段。人先天具有优异的身体或者心理能力是与生俱来的权势,借助与生俱来的权势或者运气所获得的是后天的权势,在这一方面,权势的性质就像名誉一样,越发展越卓著,或者像自由落体运动一样,越落越快。人最大的权势莫过于集中起来的权势,就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愿,把自身的权势交付到一个自然人或者社会法人身上,让该自然人或者社会法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集中起来的全体的权势,国家就是如此。人的价值就是他的价格,也就是使用他的力量、才能等权势时所获得的酬金。一个人的身价取决于别人的需要或者评价,而不取决于自己的判断。一个人在公众中的价值,也就是国家赋予他的价值,一般称为地位。无论向他人寻求何种帮助都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

这说明人们认为他有帮助别人的力量。与国家行为没有关联的尊重 方式都是自然的,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君主或者其它什么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能够随意把自己意愿把他或者他们喜欢的任何事物树立为尊重的标尺,那么就会有一些不是出于自然的尊重方式。资格既和身价有所不同,它也有别于一个人的优点或者美德。当一个人具

备胜任某一件事情的能力时,我们说他具备做这件事的资格。 本文的品行是指人们在社群生活中和平相处、创造幸福生活所需要的品质。幸福生活是指实现一个又一个欲望目标的过程。当人不确定事物的真实原因时,会假象出一些原因。人对未知的世界存在一种焦虑,当人类不间断地追溯万事万物产生的原因时就产生了上帝。对最初的幻象,人们并不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幻象的,是单纯的自然崇拜。后来,宗教的发展同政治相联系,统治者会有意识地使用宗教去稳固、控制人们的思想。所有的宗教都是建立在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的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这些人不再被人们相信时,宗教一定会受到

质疑,这时,如果宗教不用世俗的武力相威胁,就一定会受到人们的唾弃或者反对。 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的能力没有太大差别,于是就产生了希望结果平等的愿望。如果两个人都想要取得同一样东西但又不能共享时,就会彼此仇视,并力图消灭或者征服对方。如

果侵略着面对的是一个个单个的人,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侵害别人,人们总是相互疑惧,人人自危,在这样的状况下最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就是用武力或权谋来掌控自己所能掌控的所有人,并直到没有危害自己的足够力量的存在为止。也有一些人所追求的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安全需要,他们喜欢沉醉于征服本身所带来的权力快感之中,而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也因此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于是,统治权的扩张便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在没有一个能够产生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的地方,人们共处时不会有快乐而只会有忧伤存在。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彼此相互摧残。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冲突的基本原因:第一是竞争,乃是为了利益;第二是猜疑,乃是为了安全;第三是荣誉,乃是为了荣誉。为了利益,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而全部的猜疑都是为了保全这些既得的利益;至于为了荣誉的争斗,则是由于他们认为受到了轻视或冒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敬畏的时代,人

们便处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之中(所谓战争状态并不一定是指实际战斗的状 态,还包括战争倾向)。人类的欲望和激情并没有罪,在不通晓法律以前,从激情中产生的行为无罪。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来讲,它所产生的另外一个结果,便是没有是非、公正等价值观念,没有财产、治权、领地以及“你的”和“我的”区分。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公正与背义是群居的人的品质,而不属于独处者。 自然法,又称自然权利。它是指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使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也即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也即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做任何事情。它是人类的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在自然状态中,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可以利用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一切,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终其一生,都将生活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恐惧之中。这就需要自然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订立契约,避免被伤害、杀害和监禁。誓言不能增加人们履行诺言的约束力。契约如果不合法,则无论什

么样的誓言也完全没有约束力。 “人们必须履行自己所订立的契约”,在这一法则中,包含着正义的源泉。在没有契约出现的时候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什么行为是不正义的。但在订立契约之后,履约是正义的,违约就是不正义的。所以,正义的本质就在于遵守有效的契约。为了使各缔约方遵守约定就要有一种足以强迫人们遵守契约的社会权利的建立与存在。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契约,而契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产生。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衡,如果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互换一下,这样,自己的激情与自恋就不会给自己的行为增加分量。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不正义、忘恩、傲慢、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都绝不可能合乎自然法。人类社会交往中的善与恶的科学便是道德

哲学。当个人的欲望就是善恶的尺度时,人们便处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 当一个人的言行所代表的是他自己的言行的时候就是自然人,当一个人的言行所代表的是别人的言行的时候是虚构或虚拟的人。当虚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的时候,他便称为代理人,它所代表的人就是授权人。当代理人根据授权人的指令做了任何违反自然法的

事情的话,那么违反自然法的便不是代理人而篇三:利维坦读书报告 《利维坦》读书报告 17世纪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个很重要的转折点。人类文明在这一时期处于新旧交替之中。在这个风起云涌、开拓创新的时代,新旧思想处于激烈的斗争当中。在这当中的思想交锋中,有一位英国思想家的思想和他的代表作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此人便是被施特劳斯尊称为

现代政治哲学之父的托马斯.霍布斯。他的 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之

中。 霍布斯(1588年—1679年)是英国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一生坚定地主张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也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开创者之一。在那个新旧交替的时代,霍布斯是一个显眼的另类。他的思想矛盾丛丛,既与保守派分庭抗礼,但也没能完全顺应新时代的发展潮流。他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唯心主义的社会观、进步的自然观

和保守的政治观于一身。新时代和旧时代都在他的身上留下了烙印。 近日,笔者拜读了霍布斯的大作《利维坦》,费了好大的气力才将此书通读一遍,但鉴于笔者的水平所限,对霍布斯的观点、论证并不能很好的把握。无奈,翻阅了一些介绍《利维坦》的导读性著作,才变得明白了一些。对霍布斯的思想有了大致的理解之后,觉得他的思想还是很有些可写性的,也是很值得今人去探讨的。因此,不顾自己的才疏学浅,试着将写下这篇读书报告。 《利维坦》发表于1651年,是霍布斯体系最为完备、内容最为充实、论证最为严密、学术价值最高的著作。《利维坦》全书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第二部分是全书的核心内容,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部分。在各部分之下,又写出了很多章节进行系统的论证,全书共有47章。囿于笔者的水平以及篇幅所限,本文无力对书中的各个部分进行阐述,主要对重要的

内容进行阐述,并表达了笔者的一些浅知拙见。 先从书名谈起。所谓“利维坦”是基督教经典著作《圣经》中所描述的一种力大无穷、无与伦比的类似于鲸鱼的巨大怪兽。利维坦便是此巨大怪兽的中文音译。霍布斯以利维坦作为书的书名,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在他看来,理想的国家应该像利维坦一样,具有巨大的能力和力量,可以保护它所统治下的臣民。臣民为了获得安宁、保护,必须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成就一个伟大的国家、主权者。从此,便可对霍布斯的政治、法律观点睥睨一二。这

种思想一直贯穿于此书之中。 第一部分《论人类》中,霍布斯用了16章的篇幅主要论述人的认识、人的本质以及自然法观点。在这部分中,霍布斯详细分析了人类的感觉、想象、语言、推理与学术、人类的激情、讨论的终结、智慧之德、各种知识的主题、品行、宗教、自然法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传统思想不同的见解。尤其在其中对宗教问题的论述以及对自然法思想的论述,闪耀着人类

理性的光辉,令人对霍布斯的勇气与智慧赞叹不已。 论宗教。在唯物主义者霍布斯看来,宗教是虚幻的,是由人类的恐惧所创造出来的,是人类无知与恐惧的产物。宗教之所以在人类身上产生,在于人类一些特殊的品质。具体而言:首先,对于所见事物刨根究底、探求原因是人类特有的品质;其次,当人们看到事物的开始时,便会想到开始的原因,开始的时间,并试图去证明这个开始;最后,人类在早些时期的

认识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很多现 象无法解释,无从捉摸,以至于对未知事物的敬畏,将一些偶然性的事件当作某些神秘的、不可测的预兆。在这章中,霍布斯也讨论了宗教与法律、与政治的结合问题。当宗教与法律结合时,信奉宗教的臣民自然会对法律更容易接受,自觉服从法律的要求。当人们遭受到苦难时,自然不会怪罪在统治者身上,而只会从自身去找原因,归咎于自身的不虔诚。霍布斯反对宗教,但他认为,宗教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有益的。这也体现了霍布斯的另一面。即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统治秩序,适当的时候可推行“愚民政策”,使人民绝对服从君主的权威、符合国家对人民的要求。这是霍布斯反动的一面。在笔者看来,任何形式的“愚民政策”都是反动的,是对人民的背叛、对科学的反动。但,在当时教会势力如此强大、舆论一致偏向于教会的那个时代,霍布斯敢于打破神的羁绊,以人的眼光来看问题,与愚昧的思想

做较为彻底的决裂,是难得可贵的。 自然法观点。所谓自然权利,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

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在霍布斯看来,第一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要寻求和平、捍卫和平、信守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跳进,达到自我保全的目的。第二自然法是,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对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为,假如每个人都享有做任何事的自由,那么无疑人们之间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每一个人都会对每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下。正如霍布斯在书中所写的那样,“如果别人都不像他自己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没有理由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而不是选取和平。”这种观点,即使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第15章,霍布斯继续探讨了其他的自然法。如,霍布斯认为,第三自然法是契约必须遵守;第四自然法是,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第五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他人;第六自然法是,对悔过的人,应宽恕他们的罪过;第七自然法是,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过自新和对其他人予以昭示和警戒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否则,便为不必要,称之为残忍;第八自然法是,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他人;第九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第十自然法是,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他人所要保留的权利,即要谦虚以及对等;第十一自然法是,裁判必须公道,秉公处理;第十二自然法是,对于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由有权享有的人按比例分享;第十三自然法是,斡旋和平的人应当有安全通行的权利。这一自然法思想已经有了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也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在国际法领域的适用。霍布斯认为,自然法

要求人们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去实践,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拜托了宗教神学的影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他的自然法思想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强调人们是为了趋利避害,才遵循自然法的原则行事,以期达到和平与秩序状态的出现。更加难能可贵的是,霍布斯强调了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和法律平等,

以及自然法在文明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 本书的核心部分便是第二部分《论国家》,也是本书的精华所在。霍布斯在这部分中,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国家主权论、君主专制主义学说、自由理论和实在法理论。关于国家理论,其主要观点有:1.在国家的起源上,国家不是根据上帝的旨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神授也是不存在的,君权来自于人们在社会契约中的转让和托付。2.

在政治权力的结构上,反对教权 和王权的对立。霍布斯认为,教权应该服从并且服务于王权。3.在国家政治权力的目的上,霍布斯认为政治的首要问题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为达到此目的,可以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 应该说,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与传统理论想比,更赋有理性,具有较大的历史进步。一些理论,对现在的政治理论起着依然决定性的影响。如社会契约论、国家主权论。但,不能否认的是,霍布斯在这一部分的论证并不是严谨的,其观点也不足以令人信服。即便与其之前

的观点来比,其观点中也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 笔者看来,其错误主要有: 1.对主权者的过分推崇。在霍布斯的描述中,主权者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人们一旦将权利赋予主权者,就必须绝对无条件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不承认主权者会犯错误,会侵犯人们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便是霍布斯自己,也认为人性本恶的,因此才有必要建立国家,让渡权利,从而实现人类的和平。但霍布斯却不肯,也不愿承认主权者也是性本恶的,一味地强调对主权者的服从。这其实是霍布斯为君主专制政体所做的辩护,也是霍布斯思想上的一大污点。

2.对民主政体的批判。

在论证君主专制政体的优点时,霍布斯也不惜笔墨地将民主政体与之对比。他用了众多的论证来批判民主政体。诚然,民主政体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但霍布斯认为专制政体优于民主政体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民主政体优于专制政体是不言而喻的。霍布斯笔下的专制政体与传统的专制相比是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也只能说霍布斯所描述的君主专制政体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不坏的制度。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形式的政府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着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霍布斯显然高估了专制政体

的优点,而夸大了民主政体的弊端。 3.关于自由。 霍布斯对希腊和罗马政治学说中的自由是持反对态度的,认为其所推崇的自由并不是个人的自由,在霍布斯看来,人们常为自由所欺骗,以致把公共权利当成个人权利,赞成暴乱,使政权更迭不已,引发灾难。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是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必然结果,是

惧怕人民、惧怕革命的表现。 4.主权者不受契约的约束。 在霍布斯看来,最高主权者并不是社会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受社会契约的约束。最高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其对主权者的要求只是主权者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抵御侵略。应当说,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他的这一观点,只是对人们权力最低限度的保障,也是一种不完善的保障。对主权者道义性质的要求以及要求人们无条件尊从主权者

的统治必将带来可怕的灾难。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在这部分中,霍布斯重点阐述了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主张王权高于教权,教权应服从于王权,批判了传统神学的正统观点。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与第三部分紧急衔接,批判了罗马教会,揭露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认为

罗马教会是一切黑暗之源,罪魁祸首。 尽管霍布斯的思想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具有深深的阶级和时代的烙印,但他对近代政治理论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巨大的,其一些观点奠定了以后理论发展的走向,对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上是为读书报告。篇四:《利维坦》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利维坦》读书笔记 奥克肖特说,在以英文写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中,《利维坦》是最伟大的杰作,也许是唯一的杰作。当霍布斯在思考他“伟大的利维坦”的时候,正是英国清教革命方兴未艾,英王与国会的纷争导致了英国处于内战状态。霍布斯有感于战争之中的生灵涂炭,生命与财产不得保全,于是构想了利维坦这一学说。与古代理想国不同的是,利维坦并非一个追求至善的国度,它并不要求为其所统治的臣民有一个终极善的目标,相反,人们构建出利维坦的目的仅

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维护世俗秩序,更多的就不再强求。 有人评论道, “利维坦是脱离最坏政治场域的政治设计,而不是走向历史终结的政治框架。”我们可以说利维坦是绝对主义政权,但不能将之等同于极权主义。恰相反,一切导向极权主义的左派学说里常见的末世论与阴谋论图景,我们并不能在利维坦的文本里发现。霍布斯创制的是一个保护生民不受彼此侵害的机器神,而非极权主义念念不忘的乌托邦愿景,为

了一个至善的目标而要求所有人为之奋斗的大同社会。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二部分则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互相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

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而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

国家。霍布斯的主要政治理想都在这一章节得以呈现。 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完全呈现出其在思想史的地位与贡献。首先,霍布斯是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从他的哲学体系来看,他是一个形而上学、机械唯物主义者。而在认识论上,霍布斯的经验主义重视感觉、经验为知识的来源,对理性主义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其次,霍布斯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而这也是其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的一大重要建树;第三,从政治理论上看,霍布斯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利维坦》甚至可以同古代亚氏的《政治学》遥相匹比。如果说古代的政治学始终同伦理道德糅合在一起,那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则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束缚,真正做到了以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和无神论者,代表早期新兴的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发言。 而有一点在书中很值得注意。霍布斯也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政治设计将带来很多弊端,并且在《利维坦》 中有意识地为其辩护,认为就算可能存在这种种缺陷,也比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自然状态要好。这是因为霍布斯从来都是从“避免自然状态”这个出发点讨论问题,而不是相反地用“促进和平”这个出发点。这也直接导致了霍布斯没有想到过促进公意的出现

而是将利维坦的单一人格归为主权代表者的单一人格。 由刑诉法第73条看自由

-------读《利维坦》第二十一章《论臣民的自由》 丁兆宇 2011202213 由刑诉法第73条看自由 -------读《利维坦》第二十一章《论臣民的自由》 最近,人们讨论最热的话题之一便是刑诉法第73条的新增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少人从反面理解这一内容,即: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这一内容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不少人质疑,这侵犯了人最基本的权利,司法机关由此可以借“有碍侦查”之由,肆意限制人的自由。那么对于自由的问题,国家和人民到底有哪些联系?由此,我读了《利维坦》的第二十一章------《论臣民的自由》。 在《论臣民的自由》一章中,霍布斯按如下的思路进行了阐述:首先,作者解释了自然中的自由和自由人的概念,其核心为在力量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不受阻碍的做事。作者接着论述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二者是相容的。最后,作者重点论述了信约式国家中的君主与臣民的自由。 首先,针对作者在第二部分中提到的“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我认为这个不完全准确。作者在这里举了几个例子,首先是水往低处流的道理。作者认为这既是水的自由,也是一种必然。那么,作者又该如何论证向低处一定是自由呢?为什么不能理解为由于自然界的必然,导致了水失去了逆流的自由?而对于人的意志行为,作者也认为是通过一系列的意志的锁链通向了上帝的意志。但是,对于同一事实,人们的看法不同,那么他们的意志各自通向所谓的上帝的意志,上帝对于一件事情到底有着怎样的意志呢?因此,我认为,自由和必然是不相容的,如果有必然,势必就会侵犯人的自由,所有绝对的自由是永远不存在的。 而针对作者提出的信约式国家中的自由,我觉得作者的核心理念就是:臣民的自由要与建立主权的目的统一。只要满足这一条件的自由,便是“义”的自由。在这里,我有了疑问:建立主权的

目的到底是什么呢?其归根结底到底是人民的目的还是统治者的目的?作者提出建立主权的目的即为臣民之间的和平和对于外敌的共同防御。针对前者,当臣民之间的和平被打破时,到底是谁的自由被侵犯了?而当臣民和君主之间的和平被打破时,又是谁的自由被侵犯了呢?针对后者,共同防御外敌的问题,对于君主,如何战胜,以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是他防御外敌的根本目的。对于普通人,如何有一个更和平安定的生活,使他们防御外敌的根本目的。既然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又是否真正能够一直保持共同防御呢?作者说,对于那些畏战的民众,其叛逃是自由,并非不义。那么,对于君主来说,又是否能出于自己的根本目的而行

使自己的自由,来处死这些人呢?这个矛盾,又该如何解决呢? 回到刑诉案73条上来,我们所说的信约在这个问题上到底指什么呢?我们的主权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毫无以为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又是否该更好地听取民众的意见呢?“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这究竟是谁的自由呢?我认为,对于所谓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采取监视固然无可厚非,但是就这样随意地控制和监视一个人,并且还要隐瞒家属,这难道合理吗?难道嫌疑人就没有让家属知道自己动向的自由?难道其家属就没有知道自己亲人去向的自由?我不

知道这条法案的目的是什么,但通知家属对调查案件的影响难道就那么大?一个人 长期被监视,失去了联系,明眼人难道会看不出来端倪,还怕走漏什么风声呢?倘若真的有足够证据说明其“危害国家安全,从事恐怖活动”,家属难道能有什么过激的行为和举动

影响了审案?就算是这样,就可以将一个人与家庭接触的自由剥夺? 我觉得,法案本身可能并非是出于这个意思,但是,中国司法机关的种种问题让人们不由担忧。但愿以后,不要出现毫无证据的监视、拘押,但愿就算是合法的拘押,也不要被司法机关总拿这一条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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