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制度
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制度
(一)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自检、自验并向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公司验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的煤矿、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或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在履行第一条验收程序的基础上,向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新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下发复工复产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复工复产。
(四)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4.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5.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6.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7.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
3.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4.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5.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6.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
为的;
7.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六)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公司2个月内不再对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一)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重大隐患现场醒目位置要悬挂警示牌,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三)重大隐患整改现场和整改治理过程,现场应有专人指挥,煤矿带班领导及跟班班安监员负责监督落实,一旦出现险情,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四)实行分级指导督办机制,重大事故隐患(A级)
由公司总经理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治理方案,矿长实施,公司总经理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B级)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公司总经理和矿长共同挂牌督办;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煤矿矿长组织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初验,并报请公司验收;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再书面报请新密市煤炭指导中心验收,经验收通过,方可销号。
(六)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七)对验收不合格的重大隐患,由公司向治理责任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单,限期整改;治理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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