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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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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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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

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

(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 (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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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

(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15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其列出的各项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的能力。

申请区域监测站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3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内在品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当地必检卫生指标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申请,坚持自愿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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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应提报真实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见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一份。

2.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一份正式件,一份复印件。

3. 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 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申请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汇总和集中报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拟报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五)国家粮食局对报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将发文公布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单,并颁发印章。自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不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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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义和印章,仅限于在政策性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业务等方面的使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除此之外,未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能力考核。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如存在下列第一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存在下列第二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撤消其名称并收回印章。

第一种情形:

(一)违规使用机构名义和印章的。

(二)检验能力下降,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 (三)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泄密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无经费保障的。 (六)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七)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未落实的。 第二种情形:

(一)法人资格失效的。 (二)计量认证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承担并很好完成国家粮食局交办的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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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检验能力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2: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附件3:承诺书》样式,可在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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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粮食检验能力要求

说明:本表列出了对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以甲表示)、区域监测站(以乙表示)的检验能力要求。实际检验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为准。 检验 序号 机构 检验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 质 量 类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稻谷 优质稻谷 小麦 优质小麦 强筋小麦 优质小麦 弱筋小麦 专用小麦品种品质 玉米 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 饲料用玉米 大豆 油脂业用大豆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高粱 黍 稷 莜麦 粟(谷子) 荞麦 蚕豆 豌豆 稻谷GB1350-1999 优质稻谷GB/T17891-1999 小麦GB1351-1999 优质小麦 强筋小麦GB/T17892-1999 优质小麦 弱筋小麦GB/T17893-1999 专用小麦品种品质GB/T17320-1998 玉米GB1353-1999 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GB/T8613-1999 饲料用玉米GB/T17890-1999 大豆GB1352-1986 油脂业用大豆GB/T8611-1988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GB/T8612-1988 高粱GB/T8231-1987 黍GB/T13355-1992 稷GB/T13357-1992 莜麦GB/T13359-1992 粟(谷子)GB/T8232-1987 荞麦GB/T10458-1989 蚕豆GB/T10459-1989 豌豆GB/T10460-1989 -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小豆 绿豆 发酵业用甘薯片 淀粉业用甘薯片 米大麦 花生果 花生仁 油菜籽 芝麻 棉籽 葵花籽 亚麻籽 大米 糙米 小麦粉 高筋小麦粉 低筋小麦粉 玉米粉 小豆GB/T10461-1989 绿豆GB/T10462-1989 发酵业用甘薯片GB/T8609-1988 淀粉业用甘薯片GB/T8610-1988 米大麦GB/T11760-1989 花生果GB/T1532-1986 花生仁GB/T1533-1986 油菜籽GB/T11762-1989 芝麻GB/T11761-1989 棉籽GB/T11763-1989 葵花籽GB/T11764-1989 亚麻籽GB/T15681-1995 大米GB1354-1986 糙米GB/T18810-2002 小麦粉GB1355-1986 高筋小麦粉GB/T8607-1988 低筋小麦粉GB/T8608-1988 玉米粉GB/T10463-198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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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序号 机构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小米 黍米 稷米 莜麦粉 食用小麦淀粉 食用马铃薯淀粉 食用玉米淀粉 花生油 大豆油 菜籽油 棉籽油 葵花籽油 油茶籽油 玉米油 米糠油 食用棕榈油 棕榈油 棕榈仁油 芝麻油 亚麻籽油 方便面 挂面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和玉米除外) 甲乙 62 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卫 生 类 甲 甲 -9

检验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 小米GB/T11766-1989 黍米GB/T13356-1992 稷米GB/T13358-1992 莜麦粉GB/T13360-1992 食用小麦淀粉GB/T8883-1988 食用马铃薯淀粉GB/T8884-1988 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1988 花生油GB1534-2003 大豆油GB1535-2003 菜籽油GB1536-2004 棉籽油GB1537-2003 葵花籽油GB10464-2003 油茶籽油GB11765-2003 玉米油GB19111-2003 米糠油GB19112-2003 食用棕榈油GB/T15680-1995 棕榈油GB/T18008-1999 棕榈仁油GB/T18009-1999 芝麻油GB/T8233-1987 亚麻籽油GB/T8235-1987 方便面LS/T3211-1995 挂面LS/T3212-1992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 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 63 64 粮食卫生标准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GB19641-2005 -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甲 甲 65 6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限于粮食类)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 甲 甲 甲 67 68 69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限于粮食类)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限于粮食类)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于粮食类)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 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甲乙 70 当地规定的必检卫生指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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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样式):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现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请予审核。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即将届满。现提出延续申请,请予复审。)

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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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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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负 责 人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隶属上级单位 计量认证编号 工程师人数 高工人数 联系电话 单位代码 申请类别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中心/站 有否独立的财务账目 在岗总人数/专业技术人数 房屋建筑面积 / m2 现有主要合格检验仪器设备(可加续页) 仪器设备名称 -13

台套数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仪器设备名称 台套数 -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二、对照附件1的粮食检验能力要求, 统计检验能力 (一)能够检验的项目名称: (二)不能检验的项目名称: (三)能检验的项目数量占应检项目数量的百分比: (四)由于缺少仪器设备而影响了检验能力的仪器设备名称: 三、现有人员情况统计 毕业院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职称 及专业 学历/学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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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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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样式):

承 诺 书

现对 (申请单位名称) 作出如下意见和承诺:

隶属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意见:是否同意申请。

承诺: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以及其他方面有何支持。

日期(公章):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意见:同上。 承诺:参照上款。 日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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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意见: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同意推荐。 承诺:参照上款。 日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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