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民初***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没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合格。答辩人从来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诉请的款项起初并非借款性质,而是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联合开发项目的投资款,其 年 月 日汇入**公司,而并非汇给答辩人个人,答辩人个人也从未使用过该款项。原告的借条,是在原告通过非法手段强行取得的。原告派了两位男姓彪形大汉社会闲散人员,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欠条强行让答辩人签字。因此,答辩人个人与原告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答辩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理由:
1、答辩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可以证明。2、答辩人是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足以认定为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范畴,而且原告也明知答辩人系代表**公司进行活动。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原告事先拟好,让答辩人以法人名义签字、公司盖章,该借据在答辩人签字处特别注明“法人身份证号码”、“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这充分说明答辩人是在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非答辩人的个人行为。
3、本案所有款项的支付及偿还均是通过**公司账户,答辩人与原告没有任何账务往来,也能够说明答辩人的行为代表公司。
三、原告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时也有100万的投资款,加上原告的20万,合计120万。这120万都是通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给**公司,而且是同一份借条。**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归还10万元,这10万元当时商定是归还原告个人的。
四、原告与**公司从未约定利息,原告索要利息没有依据,更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
综上,答辩人的行为代表****股份有限公司,是职务行为,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答辩人要求支付本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
此致
***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答辩状副本
证据材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