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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电梯公示情况见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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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情况见证证明(有异议)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路(街) (小区) 幢住宅楼 号梯,共计 户的业主,经协商,现有 户的业主同意在该梯号住宅楼增设电梯,并已将增设电梯公示内容张贴在小区公示栏及拟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显著位置。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十天)。 公示期间 月 日,该小区 幢住宅楼 号梯 (号) 业主提出异议,经业主双方自行协商(或经街道、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已无异议。协商书面结果附后。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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