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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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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

复杂的北极争端问题想要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困难重重。这既有现有法律自身的缺陷问题,也有北极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而国际法涉及的问题。从整个北极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目前问题的核心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各国的外架权利争端问题。 国际社会中大国在北极问题上的政治角逐使得本来就模糊不清的北极问题的解决之路异常的渺茫。国际架界定委员会对俄罗斯北冰洋外架权利申请的驳回,似乎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更多的取决于科学考察得到的地质证据(用以证明该国提出的外架申请),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提供令委员会信服的足够科考证据。 北极问题也不得不再次回到《联合国海洋公约》下的国际谈判的轨道上来,这也是目前北极问题最为光明的解决出路。

标签:领土主权 北极问题 原因 解决

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和平1号”深海潜水器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插到北极点下4261m深的北冰洋海床。事发仅4天,美国即派“希利”号重型破冰船火速开往北冰洋海域开始北极科考。随后加拿大、丹麦、挪威等国的科考队也先后奔赴北极。虽然各国宣称北极之行的目的是进行科学考察,但媒体却将他们的行动定性为“争夺北极主权”、“宣誓对北极的主权”等。进入新世纪的以来,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北極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择决关口:它既可能随着争端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成为新的“导火索”,也有可能通过调解国家间的关系利益,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典型的国际法问题。

一、 北极地区的地理优势及重要性

北极地区陆地面积大约有800万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万。北极地区是以北极点为中心、北极圈以内的广阔地区,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

北极地区有重要的经济、交通和战略意义,这点大多数人们已经认识到。

首先,北极地区是自然资源的“宝库”之一,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渔业资源。北冰洋延安地区及沿海岛屿还有储量可观的煤、铁、磷酸盐、泥炭和有色金属。根据美国的一项官方估计,世界上未发现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四分之一都在这里。这样的经济利益使许多国家为之所动。并且,随着科技发展、冰盖融化和全球变暖的趋势,北极资源的开发将变的现实可行,这对于北冰洋沿岸国家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其次,交通优势也对于北极地区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北冰洋海洋的消融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亚洲东北部的“东北通道”和美洲搭理西北部著名的“西北通道”已被视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轴心航线”。

北极地区的军事和战略意义也十分显著。因为北冰洋冰层可以有效的保护其不被飞机和卫星侦查设施发现,不停移动中的厚厚冰层还可以对声波进行干扰,从而破坏水下监控系统的跟踪,这些潜艇自身却可以自身在冰层下自由行动。

二、 现阶段北极地区面临的国际法问题

北极地区的边缘陆地分属亚洲、欧洲、北美洲三大洲北部。历史上北冰洋沿岸国(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瑞典、芬兰和俄罗斯八国)之间曾有过一系列领土主权争议,目前这些领土的划分问题大多数已得到解决,但仍然遗留了一些棘手的问题有待解决。

这些待解决的问题中,更为棘手的是北极地区三分之二以上常年冰封的海域。由于其“非路非海,亦路亦海”的特点,人们对这些海域的法律属性和地位问题曾有过种种不同主张。加拿大和前苏联就曾先后于1909年和1926年的扇形原则,提出了对北冰洋海域的主权要求。不过扇形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实现。越来也多的人认为,这些海域划分和法律地位的规定可以适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北极地区特别是终年冰封的北冰洋海域,既不属于“无主之地”,也不能说是处于法律真空。但《公约》最为全球性的“海洋大宪章”,没有也不可能从北极特殊的地理状况、历史和现实出发对该法律地区和环境保护、科学考察、资源开发、军事化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做出专门规定。此外,专门针对北极定力并且木年前仍然生效的多多边条约仅有两个:一个是为了解决北极斯瓦巴德群岛主权归属问题,而由有关国家在1920 年签署的《斯瓦巴德群岛条约》,另一个是1973年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和前苏联签订的《保护北极熊协定》。显然这两个条约还改的地理范围或者事项范围十分有限。总之,北极法律地位和相关者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状况与该地区战略重要性的上升形成了巨大反差,从而为有关国家在北极争夺加剧埋下伏笔。

三、 构建北极国际法律制度可借鉴的模式

在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多和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国家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也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各国在北极地区开展有效合作,为国际和平、发展和国家间的共同繁荣做出应有贡献。这里,应当认识到:相关国际法制度的确实或不健全,是北极所面临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构建全面、完善的北极法律制度,则是使北极成为“合作之极”“共赢之极”的必由途径。

而未来北极的的制度构建,可借鉴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 《南极模式》。1959年12月1日,美国等12个国家签订《南极条约》,规定了南极地区应为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领土要求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南极地区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等方面的所谓“南极条约体系”。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式。该《公约》对各种海域划分和各国在有关海域开展活动的法律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和一般性的规定。

3、 《斯瓦尔巴德群岛》模式。总面积62700平方公里的斯瓦尔巴德群岛位于北极巴伦支还和格陵兰海之间。是地球上有人居住的最北的地方。根据美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等18个国家1920年在巴黎签订的《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该条约使斯瓦尔巴德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非军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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