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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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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重点(完整修订版)08营销 徐吉威

第一章

1﹑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规制关系

3﹑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社会分配规制法

第二章

1﹑经济法关系主体有哪些?

答:⑴经济行政机关(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部门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市场秩序的管理机关;专业职能机关) ⑵行业协会 ⑶法人组织(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⑷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也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四章

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种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 ⑵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单独经营管理 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⑷跟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⑴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的特征:⑴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 ⑵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⑶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7﹑合伙企业对外责任的承担:⑴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⑵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激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8﹑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股权式合营性质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 第五章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2﹑公司的种类与形态:⑴按照对股东人数﹑股权的转让或新增股东是否有限,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⑵按照公司之间是否具有股权关系,分为单一公司与关联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⑶按照公司是否可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⑷按照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3﹑公司设立条件﹑方式﹑程序

条件:⑴发起人或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⑵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股本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或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⑶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①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出资,经过标准登记后,公司得以成立的方式 ②

募集设立(35%):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程序:一、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

二、订立公司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办理公司设立前置审批

五、出资验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③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即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是: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必须一次性缴清出资;

④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出资,并且非货币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非货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六、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七、登记发照

公司的设立最终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行为完成的。

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的最低限额,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募集设立),最低500万)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制度 4. 制定公司章程

5. 有公司名称与相应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典型的公司应有三个机构 新三会 ①股东会 ②董事会 ③监事会

①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事项:在表决方式上,原则上实行简单多数表决。

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313)由3~13人组成,股份公司的董事会(519)由5~19人组成。 公司出现:“两个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董事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 ③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为防止角色混同,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会的权利和职责

权利: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责:召开定时或临时股东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懂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董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权力: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增资﹑减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卷的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职责: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代表全体出资者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机构。

6﹑股东派生所讼和意义

股权首先来源于股东资格。对外(工商登记),对内(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在公司内部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分为对内,对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之为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7﹑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当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合并时,由于被合并公司的人格消灭,因此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里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定条件:⑴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主观要件之一) ⑵逃避债务(主观要件之二) 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事实) ⑷该股东对公司债人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六章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程序的行为 2﹑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⑴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

⑵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行贿;商业受贿;回扣行为;回扣以外其他行为(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非物质利益的行为)

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其他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

⑷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⑸不当低价销售的行为(以下情形除外:第一,销售鲜活商品;第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第三,季节性降价;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欺诈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抽奖式销售)

⑺商业诽谤行为: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第七章 1﹑哪些属于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政策目标而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些垄断行为。属合法垄断的行为有:国家垄断﹑自然垄断(公用事业垄断)﹑知识产权垄断﹑以及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企业合并行为。 2﹑哪些垄断行为属于规制?

⑴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价格协议;联合生产(产量)协议;分割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联合分享交易机会和利益的协议)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支配地位的确认:《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垄断高价﹑低价销售﹑搭售(捆绑销售)⑶经营者过度集中(企业合并)(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3﹑非法垄断的类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限制自由竞争。 第八章

1﹑政府采购的概念: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购买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混合采购三种模式

3﹑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第九章

1﹑产品概念:是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2﹑我国《产品质量法》使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不适合或不完全适用该罚的集中特殊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核设施﹑和产品。

3﹑产品瑕疵的概念:它是指产品不具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的,或者消费者期待的使用性能。 4﹑产品缺陷的概念: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5﹑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⑴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①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

② 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⑵产品呼唤哦这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④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⑤掀起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⑥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⑶严禁做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①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之任何义务:

⑴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⑵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⑶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⑷销售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⑸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⑹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⑻此外,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早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6﹑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1﹑消费者依法校友的权利: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结社权;获得消费方面的受教育权

2﹑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

第十一章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要约的概念于构成要件

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⑴邀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⑵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⑶要约必须相对人发出⑷邀约应标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4﹑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⑵承诺的内容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我国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均采用到达主义。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5﹑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6﹑合同的可撤销:是指合同虽已生效,但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法》把因欺诈、胁迫原因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也作为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形成权)(除斥期间 一年)

7﹑合同撤销的原因:重大失误;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8﹑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利人的追人才能生效,但在一定期限内未予以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⑴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⑵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⑶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1﹑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权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务已到清偿期;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1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对第三人确不知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财产的行为)

13﹑合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4﹑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5﹑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其他补救(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二选一

第十三章

1﹑人民银行的性质: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国家机关法人;特殊的政府机关

2﹑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承担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系金融风险 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 第十五章

1﹑财政法的定义:⑴广义: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法。⑵狭义:排除了税法,一般包括预算法﹑国债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分配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过程中所发正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预算的执行﹑调整与决算

预算执行:是预算活动的核心,它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

预算调整:预算调正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收入,是原来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预算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也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5﹑税收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率。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6﹑税收的分类:⑴直接税与间接税⑵从量税与从价税⑶对人税与对物税⑷价内税于价外税⑸财政税与调控税⑹流转社会所得税财产税与行为税

第十六章

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法适用范围: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⑷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者主体条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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