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制 说 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系盘县南湖壹号工程,位于胜景大道延长线。建设单位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为四川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二、编制范围:
1、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平基土石方,基坑边坡、挡土墙及桩基础部分。
2、现场验收及签证部分。
3、相关费用的统计。
三、编制依据:
1、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2、 《贵州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3、 《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4、 黔建建通[2011]564号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的通知;
5、 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6、 黔建施通[2008]385号文,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7、 建设单位提供的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8、 2013年10月30日双方代表在九洲房地产公司会议室协商,该结算书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依据,暂不作平基土石方,基坑边坡、挡土墙、现场验收签证及桩基础部分最终结算依据;
9、 有关材料设备情况证明、主要材料发票、设备供销合同;
10、 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方案;
11、 钢材、红砖、水泥、砂石按施工方采购的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材料采购单价格为准,商品混凝土价格采用合同价格,其余辅材按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同期指导价;
12、 黔建建通〔2012〕271号调整后的税率标准,税金按县城、乡镇以3.41%计取。
四、工程量计算说明:
1、 平基土石方和基坑边坡、挡土墙部分及现场签证部分,以双方实际签证量,按定额计算;
2、 桩基础部分因前期和后期的测量方式不一,导致双方对该部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局部的争议,桩基础部分结算书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及建设单位现场签证计算;
五、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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