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男,汉族,身份证号:511022********41,四川***人,家住成都市区********号,电话:1388******00
被申请人: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1071202000***36号)的事实和结论,现依法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1071202000***36号);
2、依法认定川A 66**H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3、依法公布交警已经获取的肇事方的行车记录仪内容。 4、依法调取路口两个天网监控探头视频,公布视频内容。
事实与理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我方对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判定“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的判定与事实不符,提出复核。
附:事故现场照片3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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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事故现场(远景)
图2. 事故现场(近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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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肇事车辆局部图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驾驶员正常驾驶状态,左转时首先应该看左前方有无车辆及行人;而肇事司机却看的右前方(该内容为肇事司机下车搀扶老人时,亲口向老人表述,交警笔录内容也有,某某警官口述肇事司机自己也有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驾驶员驾驶车辆不看前方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证明驾驶员有“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对事故造成负有主要责任。
2、碰撞地点为没有红路灯的岔路口中线斑马线边沿,肇事司机的左前轮碰撞到受害人的屁股,造成受害人盆骨骨折的严重伤害,受害方身高1.6米,肇事方正常驾驶,是完全能看到受害方,采取制动行为是不可能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在接近斑马线没有停车等待、避让行人的行为才造成事故发生。证明驾驶员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行为”。
3、碰撞地点为没有红路灯的岔路口中线斑马线边沿(现场斑马线模糊),肇事方从直行区域进入左转区域,这个过程是完全能看到行人的;受害方是78岁老人,有气管炎,走路缓慢,没有与驾驶员抢道的能力(肇事方的行车记录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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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肇事方若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正常驾驶,是完全能看到受害方,采取制动行为是不可能发生事故的。
4、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正常流程应当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通知老人家人,然后报警抢救受害人。肇事司机没有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拍摄现场真实状态,立即将受害老人扶上后排座。第一案发现场已被破坏,受害方无从考证,肇事方也未向受害方提供车载记录仪内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肇事方有出示行车记录仪数据的责任及义务。
5、肇事司机从受害方老人后面碰撞,证明老人没有与肇事方抢道的想法,老人没有主观过错。
6、受害方老人及家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儿女经济宽裕,衣食无忧,没有任何碰瓷的理由。
二、 交警未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事故结果
1、交警将受害方老人在斑马线的边沿描述为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为理由,判定受害方老人承担同等责任的行为,有失公允。因为造成事故的主要诱因不是老人在模糊不清斑马线边沿,而是肇事司机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马路上不看前方的驾驶员,不管谁遇到都将是场灾难。
2、某某警官有违法或违规嫌疑,证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某某警官没有按照法规对肇事司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两种违法行为给予任何处罚。 3、某某警官2020年3月27日(周五下午)通知肇事方陈*去领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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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动通知受害方去领取事故认定书,有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受害方知道故认定书下发是由肇事方转诉)
4、某某警官在做出责任认定的过程没有向受害方出示过任何证据,证明肇事方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某某警官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描述故意简化为“与该车前行方向左至右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对行人姓名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车辆实际并未受损),姓名受伤对交通事故。”而事实是“与该车前行方向左至右通过路口人行横道边沿的行人姓名相撞,造姓名盆骨骨折受伤对交通事故。”
某某警官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陈述。此事故,经调查:陈*驾驶机动车转弯时观察不力,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对作用一级过错对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对同等原因。
某某警官到医院问讯受害人时,表达为因为肇事方提供了行车记录视频,所以领导要求重新过来录笔录。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里面却省去了视频,有故意操纵规则的嫌疑。
某某警官将在人行道边沿行走的事实,描述为没有走人行横道,有明显的袒护肇事方,违背公证做出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陈述内容。
某某警官对肇事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的行为纵容,仅判定肇事方为不文明,有违其岗位职责和交警素养,有明显玩弄规则的嫌疑。
2020年3月27日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后,我方向现场向警官提出口头异议,并电话询问肇事方:交警是否对肇事司机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方回答交警未对肇事司机进行任何处罚(有录音证据)。
故我方认为某某警官对事故对认定有严重错误,对肇事方有偏袒嫌疑,在明明知道肇事司机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却没有对肇事司机的违法行为给予任何处罚,特意做出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裁定,有勾结保险公司的嫌疑,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有损正义形象。
我们对这一认定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主管领导撤销成都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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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1071202000***36号)做成的事故认定结果,判定肇事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还受害方一个公道,以维护的正义形象,以维律的正义和尊严。
此致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
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姓名
日 期: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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