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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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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奖惩制度

一、惩罚制度:

1) 遵守超市的工作时间规定,不迟到早退,迟到5分钟内处罚3元,5分钟以上15分

钟以内处罚10元,1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一次不签到处二十元。

2) 请假要提前上报,未经批准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者按三天扣除工资;旷工

三天者将其辞退,并处以50.00元罚款。

3) 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罚款50.00—100.00元,

第二次开除。

4) 工作期间不得会见亲友,未经经理批准会见亲友,每月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次处以5元罚款,第三次辞退。

5) 工作期间不得闲聊、私人购物、哼唱小调,发现一次将责令其购买3.00元以内大日

期或破损产品;第二次责令其购买10.00元以内的大日期或破损产品。

6) 营业员在验收货物过程中不认真造成商品破损或日期过旧导致过期的由营业员责任

人自行承担。

7) 每月的10日—12日期间报日期,日配产品每周报一次,如果因日期漏报导致过期

由责任区人自行承担。

8)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店长、经理工作安排的罚款10.00—20.00元。 9) 因服务不规范而引起顾客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0) 货架、地堆商品数量少于最大存放量的1/2即应立即上货,如在供货及时的情况下

致使商品存放量低于1/2,每1种商品处以2.00元罚款。

11) 价签要一货一签,同一店内码商品在多个层板上都要有价签,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

1.00元罚款。

12) 需打店内码产品要100%粘贴,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0.3元罚款。

13) 商品如有重码现象,需将无用条码掩盖粘贴价签;打店内码商品要粘贴正确,如因

上述两种错误导致销售错误,由责任人补交差额。

14) 顾客购买产品,要帮助仔细挑选,确认无破损销售,如因有破损而导致顾客要求调

换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损失。

15) 收银员要坚持唱收唱付,如不执行者处于2.00元罚款。

16) 易破损产品在擦拭过程及搬运过程中要小心,如出现破损由责任人将其购买(超市

视产品打折给予销售)。

17) 超市的各个责任区的卫生要保持良好,货架不得摆放私人物品及杂物,如发现视情

节处罚其进行卖场的卫生清理扫除。

18) 收银员要将所用耗材提前做出计划,因无计划而影响商品销售处以3.00元罚款。 19) 收银员不得违纪操作(营业间清点现金,给亲友结帐,出货未收款,或收款但未走

电脑销售等),如出现处以轻者20.00元罚款,严重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辞退。

20) 收银员底金要清点准确,如每月错误超过2次处以差额的50%罚款。 21) 超市大宗货物到来及发出时需员工装卸,不参加者处10.00元罚款。

22) 收银员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擅自离开收银台,如发现收银员擅自离开收银台扣除当

月补助的1/3。

23) 员工工作期间必须关闭通讯设备,有事可找经理批准或用超市电话;如发现有工作

期间开机罚以购买大日期及破损商品(5元产品)。 24) 营业员不得奇妆异服,屡劝不改者辞退。 25) 在交时要将交接工作交待清楚,不可因急于下班而将来货置之不理或乱堆乱放,

否则出现一次处以3.00元罚款。

26) 发现店内人员偷窃者处罚人民币300.00—1000.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刑事部门

处理。

27) 每月事假超过一天,当月无效益工资。

28) 超市盘点丢失超过千分之三部分,由卖场负责人及营业员共同分担。

29) 卖场内的破损过期商品应立即上报,否则一经发现处以该商品单价3倍罚款。

二、奖励制度:

1) 在工作中有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建议给超市增加额外效益的奖励人民币:20.00—

100.00元。

2) 保护公共财产、挽救事故、避免损失的奖20.00—100.00元。 3) 员工每季度全勤并无迟到早退者奖人民币30.00元。

4) 员工发现顾客偷盗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5.00元。 5) 举报内部员工偷吃偷拿者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超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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