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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筏尚旅游网
集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同时承担场外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管理。

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和经营器具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第三条 菜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菜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采取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垃圾房。

第四条 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及工具、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菜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三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第六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收取标准、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摊位费收取标准实行公示和物价备案管理,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其它费用;提高摊位收费标准,应当先行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提前两个月公示拟调整方案,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市场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串通、哄抬物价、强卖强买、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标准和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经营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八条 菜市场应建立经营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人员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并与入场经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经营人员台帐档案。

第九条 经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等行为,对不服从菜市场管理的经营人员,菜市场举办者可按照市场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十条 菜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在合同中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实行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十一条 菜市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菜市场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工作或经营中做到作风正派、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须在菜市场内设立公平秤处,并统一为入场经营户配置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菜市场内所有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拆装,如有损坏及时向市场报告,并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市场必须配备标准砝码,定期对经营人员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对特种设备、消防、治安等设施的定期检测、排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正常、安全使用,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经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进场协议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倚门或者市场内流动经营。

第十五条 经营人员造成市场设备、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菜市场举办者对损坏的设备、设施要及时修缮。

第十六条 经营人员未经菜市场许可,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乱接乱拉电线等;同时不得遮挡、圈占、埋压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疏散通道。

第四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具有美感,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根,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前端玻璃挡板,柜台及通道地面保持干净无积水。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蔬菜排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挑选,不得将蔬菜装在箩筐内直接上柜。

(2)水果类:水果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摆放美观。

(3)鲜肉类: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及时清洗和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 (4)水产类: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场统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带塑料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应安装牢固,管线排列整齐,严禁乱接乱拉。剖鱼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鱼鳞、内脏等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三无”: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5)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严禁混养。同时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6)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菜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7)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熟食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有毒农药重金属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十九条 菜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负责人要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菜市场须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通过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检测方应及时向被抽查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立即封存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农委、工商、质监和商务等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作出停止上市销售、追回召回等处理。同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督促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六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侵占盲道。

第二十五条 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组织专人加强对经营人员上货进行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货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商务、工商、城市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举报,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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