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如涉及吸毒、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3、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或出资证明;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4、若有子女,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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