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并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与不当得利相比,无因管理的定义、成立条件和事实不同,前者是因致他人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后者是为避免他人受损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该由谁赔偿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不同
1、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
(三)事实不同
1、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
2、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结语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典规定,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或给予适当补偿。与不当得利相比,无因管理是一种主动行为,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因此,民法典对于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明确界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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