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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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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合同效力的四种分类,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同时,也列举了合同效力终止的五种情况,包括自然终止、保险人完全履行义务、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保险标的全部灭失和解除终止。

法律分析

一、合同四种效力分别包括了什么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四类,包括有效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可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结语

合同效力可分为四类:有效合同,具有约束力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永久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手续影响生效,但不影响履行义务。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五种:自然终止、保险人履行义务后终止、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保险标的灭失、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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