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前提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上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令第93号)
三、上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流程
(1)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劳鉴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鉴定信息系统。
四、上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材料填写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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