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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公司经营不善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若公司面临破产、困难重重、转产、技术革新等情况,经过变更合同仍需裁员,或者出现重大经济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可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后解除合同。但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经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病或工伤致残者、病假期内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以及工龄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者,不得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需要裁减的劳动者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经营不善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公司经营不善并不是直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雇主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问题,如调整经营策略、进行内部重组等。只有在经过合理的努力后,仍然无法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且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才可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公司经营不善的唯一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经营不善并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雇主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只有在无法改善情况且无法履行合同时,才可解除。解除前需通知员工并支付补偿。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唯一选择,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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