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遗嘱有效的三种合法类型,包括主体合法、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遗嘱可以改变继承顺序,并且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的办理需注意提交相关材料和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法律分析
一、遗嘱有效的三种合法类型包括:
1. 主体合法:
a. 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立订时,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若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遗嘱无效。
b. 遗嘱立订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若遗嘱立订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则遗嘱无效。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二)客体合法: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三)内容合法: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
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
二、遗嘱可以改变继承顺序吗
民法典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处理遗嘱的意志,遗嘱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产,所以遗嘱可以改变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的注意事项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拓展延伸
遗嘱形式是指遗嘱中所采用的法律形式,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在遗嘱中,遗嘱形式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可以决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遗嘱执行的方式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写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录制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经过见证人证实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遗嘱中,遗嘱形式的选择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遗嘱的形式也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否则遗嘱可能被视为无效。
结语
遗嘱的有效类型有主体合法、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遗嘱可以改变继承顺序,但必须以遗嘱人的意志为依据。在办理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时,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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