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监一般是厅(局)级副职或处(局)级正职。
三级警监为我国警衔体系的第5等级,由授予副厅级、正处级以及专业技术高级警官,现行制式衬衣为白色,标志为一枚橄榄枝加1枚四角星花。
按照《评定授予人民警衔的标准》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人民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
1、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2、符合人民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3、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
4、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2、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
3、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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