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购房者选择了二手房,遇到原房主没有将户口迁走的情况,户口不能迁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处理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的。这是因为迁移户口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如果原房主不迁移户口,相关部门是无法干涉的。而且,目前户口和房屋产权是分开管理的,户口归机关管辖,产权纠纷才能够通过来处理。
因此如果发生卖家不迁移户口的问题,人员和居委会干部可以对卖家做思想工作,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将户口迁移出去。
如果购房者就卖方不迁户口的理由将卖家告上,对户口问题一般采取的是既不受理也不判决的态度,所以购房者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购房者可以用卖方违约的理由起诉原房主赔偿违约金。
在实践中,因户口问题导致的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屋内存在卖方的户口,卖方出于自身原因考虑故意不及时迁出,导致出现合同逾期,这种情况卖方主观上的恶意的,其过错程度比较高,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也就相应的高一些;
第二种,房屋内卖方的户口已经及时迁出,其后发现房屋内还存在卖方上一任业主的户口,卖方对此也不知情,这种情况卖方的过错程度比较低,在判决时也会酌情降低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但并不是说出现这种情况的违约是由于“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卖方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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