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机关,要求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法律并没对告知当事人作出规定,因此此阶段没有通知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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