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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多退少会对涉案判决结果产生哪些影响?

来源:筏尚旅游网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财物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同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会,退赃款的金额只是认罪态度好的一个方面和表现,可以得到相应的从轻处罚,来影响判决。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退赃金额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法律界的争议与观点

退赃金额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一直是法律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有人认为退赃金额的多少应该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认为退多则判决较轻,退少则判决较重。他们认为,退赃是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表现,应该在刑事判决中予以考虑和优待。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判决结果应该独立于退赃金额,认为判决应该基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前科等因素。他们主张,判决应该公正、客观,不能因为退赃金额的不同而产生偏差。这种争议反映了对于判决公正性和退赃意义的不同理解。因此,退赃金额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结语

退赃金额在判决结果中的影响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认为退赃金额多少应直接影响判决,退多则判决较轻,退少则判决较重。另一方面,主张判决应独立于退赃金额,基于犯罪性质、情节及前科等因素。退赃意味着悔过,应予考虑,但判决需公正客观。这种争议反映了对公正性和退赃意义的不同理解。退赃金额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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