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就医须事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患者在外地发病需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后三天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备案),其医药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2、出院后1个月内,凭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所住医院医保部门签署的身份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居民医保证(卡)、医药费及明细清单、出院证、异地居住证明或暂住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就医人员住院时必须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如果不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机构不予报销。
如果参保人急诊后,紧接着在同一家医院住院,急诊费能和住院费用一同报销,但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报销(市区到市社保局,县〈市〉区到县〈市〉区社保局):
1.急救抢救记录和急救抢救费用;
2.急救抢救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急救抢救疾病诊断证明书;
3.住院医疗费用;
4.出院小结和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以上所有材料原件必须加盖医院公章,参保人另有商业保险报销的,请预先准备好材料复印件。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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