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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项扣除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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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是为了减轻个人税负,有利于个税更好地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同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这些专项扣除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具体标准如下: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可以选择父母分别扣50%或一方扣100%;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可以选择本人或其父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

法律分析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5000元起征点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费用外,还允许纳税人额外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

2、专项扣除费用是这次个税改革很重要的一部分,减轻了个人税负,有利于个税更好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3、专项附加扣除项的设立,实际上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五险一金免税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上,再给居民个人增加了免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社保,再扣除这些专项扣除费用,之后剩余金额再纳税。

4、专项扣除的费用主要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第一,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第二,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第三,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

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第四,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第五,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

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第六,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公积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专项附加扣除还可以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结语

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减轻个人税负,更好地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以及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专项扣除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其中,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可以选择父母分别扣除50%或一方扣除100%。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可以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可以选择本人或其父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根据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标准。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专项扣除费用虽然可以减轻个人税负,但需要注意不同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情况。

法律依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02-12) 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02-12)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02-12)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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