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上女方户口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具体要咨询当地机关。福建省的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非婚生子女、离婚情况等有不同的申报材料要求。父母双方应同时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法律分析
宝宝上女方户口需要以下证件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办理。
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结语
宝宝上女方户口需提供相关证件,具体咨询当地机关。根据福建省规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应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人一方需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出生户口登记遵循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非婚生子女需提交《声明》。离婚情况下,需提供《离婚证》、抚养协议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非抚养方落户需双方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请详询派出所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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