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到开庭,中间一两个月的时间是正常的,甚至更长都有可能,因为中间要经过立案、组成合议庭、发传票、被告答辩和举证等程序。
一般来讲,根据的审理程序以及送达方式不同,会有以下情况:
(一)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判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在当事人在收到应诉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开庭;
(二)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开庭;
(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则需要公告,一般是在报纸刊登后第93天安排开庭。
一般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开庭。一般经过立案、送达(起诉状、答辩状)、组成合议庭、送达开庭通知等几个程序。
从立案到开庭一般是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如果案件过于复杂的话时间还会延长。如果走的是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从立案到结束一般是三个月的时候,如果是正常程序就是六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刑事案件: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行政案件:
1、如果是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3、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八十一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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