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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假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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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假释一般需要以下材料:(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二)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报告;(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如何处理

在人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看守所收到人民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机关。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二、假释的法定程序怎么进行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四)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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