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所在地或者执行所在地人民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2、控告他人涉嫌虚假诉讼由由管辖权的受理,具体哪个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管辖权,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哪些情形属于涉嫌犯了虚假诉讼罪?
1、涉嫌犯了虚假诉讼罪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虚假诉讼罪:
(1)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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