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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公租房转让给他人

来源:筏尚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公租房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并详细阐述了公共租赁房屋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列举了公租房的租赁要求,包括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都可以申请公租房,但需符合相应条件。最后,强调了公租房的使用规定,提醒承租人不能擅自将公租房提供给他人居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公租房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公共租赁房屋的规定严格,租客不能以转让或转租等形式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他人居住。

2、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租房有什么要求

1、公租房并不是向租赁就可以租赁的,有一定的限制: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结语

公租房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这是根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时,公租房的租赁也有其特定的要求,如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城市户籍家庭的要求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要求等。公租房的租赁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保障住房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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