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聚众斗殴或互殴案件,由于各个构成要件处于两罪交叉的状态,导致法官在定罪时经常感到困惑。这是因为这类案件中,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点,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增加。虽然有一些注释类刑法书籍提供了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但这些解释都建立在行为人的心理评价之上,难以完全客观。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审判。
法律分析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一些聚众斗殴或互殴案件,由于各个构成要件处于两罪交叉的状态,导致法官在定罪时经常感到困惑。这是因为这类案件中,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点,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增加。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①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②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不然,国家不会分别对两种行为做出规定,不管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我们应该与他人之间和睦相处,遇到事情不要激动,沉着冷静应对,不要给彼此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影响家庭幸福。
拓展延伸
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都是涉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两者的法律界限较为复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参加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则相对较重,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参与者等有明显的过错,那么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会更大。反之,如果聚众斗殴行为仅仅是轻微的纠纷或者争吵,且没有明显的人身伤害后果,那么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会更大。
总之,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界限,但具体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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