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贩卖人口刑罚规定

贩卖人口刑罚规定

来源:筏尚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以不同刑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拓展延伸

贩卖人口的法律处罚措施

贩卖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其危害性。为保护人权和打击此类犯罪,法律对贩卖人口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卖人口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的法律处罚措施包括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而定。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贩卖人口犯罪的从犯、教唆、串通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法律处罚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有效遏制贩卖人口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结语

贩卖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将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将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旨在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有效遏制贩卖人口犯罪的发生。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我们将共同努力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