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品房出售与出让区别 商品房出售是商品房买卖。商品房出让是指有些房屋是建筑在出让土地上,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土地使用权者已经向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然后在买卖过户手续中间,买方就可以省掉这个部分的钱。房屋所有权征收一般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颁发,未设专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核发,具体由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本级的名义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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