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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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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具体讲,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截然相反,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得对抗该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代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某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某B代为收款,付款人某C如果与某A存在抗辩事由(如某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因为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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