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18周岁(含)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4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合计314元。
2、60周岁(含)以上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合计274元。
3、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20元,合计40元。
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个人只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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