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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中的奖励假是一定要给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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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章,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条规章的含义是:1、晚婚晚育者适用这条规章。2、这里只对晚婚晚育者作了笼统的规章,没有明细,比如,只说了可以延长婚假、生育假,却没有说延长几天。具体的由各省市自行规章。3、这里说的是“可以获得”,而不是“应当获得”。如果地方规章没有对晚婚晚育奖励规章的,单位不给也是不违法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谢炳城观点:如果你所在地区有晚婚奖励规章的(一般体现在当地计生条例里),而你又符合享受晚婚定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依当地规章办,单位违反规章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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