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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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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劳动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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