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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是什么

来源:筏尚旅游网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跑,找不到人。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如下: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交通违章罚款;

8、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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