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供诱供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通过欺骗、引诱取得的口供是否应当排除?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出现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不无关系。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而欺骗、引诱是否属于“等其他方法”呢?结合法律条文内容看,刑事诉讼法对欺骗、引诱等上述方式是禁止的态度,但没有明确把欺骗、引诱这两种方法进行列举,未清晰明确地将此类骗供诱供认定属于依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是需要对其供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司法实践中,因为通过欺骗、引诱的方式所取得的口供,不能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一概予以排除或不排除,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侦查人员的盘问技巧和诱供之间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因此不能一概都予以排除。所以通过欺骗、引诱取得的口供能否排除,还是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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