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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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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一、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项目支出专款专用原则。三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稽查办案经费,不得调整用于基本支出;非稽查办案人员或稽查办案人员非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稽查办案费中列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开支。
3、要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稽查办案经费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核和报批程序。
4、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遵循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3、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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