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标准: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工龄的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工作的工作年限和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1、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12、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法》第四十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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