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一定的仪式,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即使双方有一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一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所以,一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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