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取得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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